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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资料使得者指引

步骤4:确保你只为守则准的目的使用身分证号码

当资料使用者为了守则准的目的收集身分证号码,则该身分证号码的使用一般只限用于该目的。此外,守则亦准将身分证号码用于下文所列的其他目的。

  1. 用以管理该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关乎个人的纪录,例如,一间银行可用身分证号码来联系某一客户的纪录。
  2. 用以管理超过一名资料使用者为同一特定目的而持有的关乎个人的纪录,例如可用身分证号码来管理个人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纪录,有关纪录由超过一名资料使用者持有。
  3. 为了进行根据条例获准的「核对程序」。

    注:关于何谓条例所指的「核对程序」以及在甚么情况下可获批准进行该等程序的指引,请参私隐专员公署出版的「核对程序:常问问题」资料单张。
  4. 为了根据条例已获核准并生效的其他实务守则所规定或准的任何目的。
  5. 为了个人自愿给予明确同意的任何目的。
  6. 为了根据条例适用的豁免情况所准予的任何目的。

步骤5:确保你不会将身分证号码连同持证人的姓名一同公开展示或披露,以及你不会发出表面上印有身分证号码的任何咭,例如职员证

将个人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一同公开展示,例如在公布奖券的抽奖结果的报章公告中如此做,或

  1. 不要一同公开展示身分证号码及持证人姓名
    将个人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一同公开展示,例如在公布奖券的抽奖结果的报章公告中如此做,或
  2. 让不需要执行与身分证号码的准用途有关的活动的人,同时看见个人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例如访客登记册中载有访客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的资料应加以遮,不让后来的访客在登记资料时看见。

    此外,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始,资料使用者不应向任何个人发出以可读的形式在表面上印上个人的身分证号码的任何咭,例如以其他人可直接读的形式在表面上印上持证人身分证号码的职员证。。

    注:无论该职员证是否由职员随身配戴,或是否只须在指定的场所(例如发证者的办事处)使用,这项限制亦适用。但身分证及驾驶执照则不在此限制之列。

步骤6:确保身分证号码纪录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贯彻资料的收集目的所需的时间

不要发出表面上印有持证人身分证号码的咭
具体地说,守则包括下述规定:
  1. 如收集身分证号码是要在个人获准进入处所或使用设备后,作为将来识辨该人的方法,则应在该人离开处所或停止使用设备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将有关纪录删除。
  2. 如收集身分证号码是作为让个人保管或控制属于他人的财物的一项条件,则应在该人停止保管或控制有关财物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将有关纪录删除。

    注:上文所指的一段合理期间是指数日而非数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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