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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1月15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食客被偷拍及放上社交平台

就 貴報查詢有關「藍店」食客被偷拍及相片被放上社交平台,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但就一般性個人資料私隱範疇回覆如下:

  • 一般而言,即使只是相片,只要資料使用者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資料當事人的身份,而該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來說是重要的,那些相片已可能構成「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需要遵守《私隱條例》及其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 若網民以個人身份上載的資料只與其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務有關,或只為消閒目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52條,有關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私隱條例》所管限。
  • 若網民的身份不是與其私人、家庭、家居事務或消閒有關,例如以大眾市民一份子的身份,自由公開表達意見之餘,卻以不公平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一原則(不合法和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
  • 若網民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以收起底、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效用,肯定屬不公平、不合法及違反《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2)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