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二/三線放債人懷疑共享借貸人個人資料的議題

謝謝你有關「放債人懷疑共享借貸人個人資料」的查詢,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回覆如下:

  • 一般而言,任何機構(包括信貸提供者)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顧客的個人資料,均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及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
  • 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旨在就處理個人信貸資料方面向信貸提供者及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實務性指引,當中包括信貸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使用、保安、以及查閱及改正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 《守則》也對信貸提供者與信貸資料機構如何處理顧客的個人資料作出規定,包括向追討欠款公司提供有關資料應採取的措施。
  • 而根據《守則》附表1第(3)項所載,「信貸提供者」包括「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獲發牌照的放債人」。因此,放債公司就信貸申請人的信貸資料行事,需符合《守則》對「信貸提供者」的要求。《守則》內提及,信貸提供者可以為批核或檢討個人的信貸申請,或作出信貸評估而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內有關該名個人的信貸報告。
  • 另一方面,《守則》述明,信貸提供者不得為進行直接促銷而查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個人信貸資料。而根據《私隱條例》第35J(1) & (2)條,資料使用者如擬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直接促銷之用,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指明行動,包括書面告知資料當事人它有意如此提供資料,及獲取他的書面同意。
  • 《私隱條例》第35J條訂明,任何人在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使用前,如未有採取上述指明行動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港幣一百萬元和監禁五年。
  • 市民若懷疑個人資料被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濫用其個人資料的機構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公署收到投訴後,會按法例和既定機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