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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 , 《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4C01

僱主在求職者未獲確定接受聘任前收集了其香港身份證及銀行卡副本

投訴內容

投訴人於某公司的分店應徵工作並進行面試。完成面試後,職員要求影印投訴人的香港身份證及銀行卡(「該些文件」),以便將該些文件的副本交予人事部處理合約及安排值勤。其後,投訴人曾聯絡該公司了解申請結果惟沒有回音。投訴人不滿該公司於未確定聘用他的情況下收集該些文件的副本,遂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結果

該公司向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投訴人已在分店通過面試,而分店經理就此認為投訴人已獲取錄,故即時影印了該些文件供區域經理批核。然而,在區域經理批核投訴人的申請時,由於當時人手已經足夠,故沒有接納投訴人的申請。

經私隱專員公署介入後,該公司修訂收集求職者個人資料方面的指引,訂明直至與獲聘的求職者簽約或員工履新時,才會收集該些文件的副本。私隱專員公署就事件向該公司發出警告,要求該公司定期向職員傳閱已修訂的指引,確保職員緊遵有關收集求職者個人資料方面的規定。

借鑑

根據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雖然僱主可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收集僱員的身分證副本,以證明僱主有遵守《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J條的規定,即在聘用僱員前已核查該名僱員的身分證。然而,守則中亦清楚指出,直至成功聘用有關求職者前,僱主不應收集其身分證副本。此外,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中亦同樣重申,僱主不應在招聘過程中收集求職者的身份證副本,除非及直至有關個人已接受聘任。

香港身份證副本載有重要及敏感的個人資料,各機構應以此案為鑑,確保負責招聘程序的職員不會在該名求職者已接獲聘任前收集其香港身份證副本。同樣地,如該名求職者並未接受聘任,機構無必要收集其銀行戶口資料以作發薪之用。

上載日期:2024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