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摘要
投訴人按公司的安排到一間診所進行身體檢查。同日,他向該醫生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索取其公司向該醫生發出的通訊資料副本(下稱「查閱資料要求」)。投訴人投訴沒有收到該醫生的實質回覆。
2. 個案關鍵
沒有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結果
1. 論據
公署進行的調查顯示,該醫生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曾向投訴人的公司尋求建議。投訴人的公司以法律特權為理由,明確地向該醫生表示不得披露有關的通訊資料,由於該公司是控制著有關資料的使用的另一資料使用者,而控制的方式是禁止該醫生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向投訴人提供通訊資料副本。該醫生因此有權依賴條例第20(3)(d)條,拒絕依從索取通訊資料副本的查閱資料要求。
不過,該醫生沒有按條例第21(1)條的規定,通知投訴人他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因此,就有關索取通訊資料副本的查閱資料要求,該醫生違反了條例第19(1)條的規定。
2. 公署的行動
公署向該醫生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以書面通知投訴人他拒絕依從索取通訊資料副本的查閱資料要求和拒絕的理由,並須根據條例第21(1)條提供該另一資料使用者的姓名及地址,以及制定政策、措施及/或程序,防止違反的情況重複發生。
3. 被投訴者的改善措施
該醫生已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