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在出席僱主召開的紀律聆訊前申請病假——聆訊多次被押後——僱主向投訴人的醫生披露有關事實及要求醫生證實投訴人是否適合出席聆訊——直接有關目的及防止不誠實行為——保障資料第3原則,第58(1)(d)及(2)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為紀律部隊的成員及須接受紀律程序。由於投訴人在每次接受聆訊前都聲稱有病,故有關紀律聆訊被多次押後。他的僱主對有關情況表示懷疑,於是寫信給他的醫生,要求就投訴人在身體及心理狀況方面是否適合出席紀律聆訊提供醫學上的意見。所有他的醫生均證實他無論在身體及心理狀況方面均適合。投訴人指出與紀律程序有關的資料在本質上屬機密資料,他投訴他的僱主向他的醫生披露該等資料,因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展開初步查詢,發覺進行紀律程序的目的是要決定投訴人日後是否繼續獲聘用,因有關紀律程序可能導致他被解僱,或他須接受其他紀律處分。向投訴人的醫生披露紀律程序的目的,是要確定他的健康狀況及取得他是否適合出席紀律程序的意見。私隱專員決定此舉無改變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用途,因此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因此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指稱他的醫生在他最初求診時不知道他須接受紀律程序,故之後不能就他的身體及心理狀況是否適合出席紀律程序提供醫學上的意見。他亦指出他最終都有出席紀律聆訊,可證明他無意規避有關程序,故情況並不是他的僱主所懷疑一樣。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投訴人在每次約定的聆訊前都申請病假,這種巧合情況令僱主產生懷疑亦是合理的。僱主因此要證明他是否有意規避出席聆訊。僱主在設法取得醫生的專業意見時向他們披露了紀律程序的資料,這與決定投訴人身心方面是否適合出席聆訊直接有關。該等資料被使用於直接有關的目的,因此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委員會然後對可否援引豁免條文作出考慮。僱主向投訴人的醫生披露有關資料的目的是要確定投訴人不能出席聆訊的理由,即是否基於真正的健康狀況或只是設法規避有關紀律程序。委員會的意見是該目的是要防止或排除投訴人作出不誠實的行為,並決定第58條的豁免條文適用於本個案。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並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