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否收集僱員配偶的個人資料及向第三者披露相關資料
查詢事項
查詢僱主可否收集僱員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以及向第三者披露相關資料。
公署的回覆
僱主在收集僱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以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規定。
一般而言,僱主可收集僱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只要該資料是僱主的人力資源職能所需或與該等職能直接有關的資料;或根據規管僱主事務的法律規定所需的資料。僱主亦可為向僱員作出酬償及提供福利而收集僱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只要該資料是確定僱員是否有資格獲得酬償及享有福利必需的資料。其他例子包括僱主履行某些法律責任所需的資料,例如收集已婚僱員配偶的個人資料,以便填報《稅務條例》所規定的報稅表。然而,僱主須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的方式收集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此外,僱主直接向僱員及其家屬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應告知他們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他們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僱主可就此訂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告知僱員及其家屬有關事項。
就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條例的豁免條文適用或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上載日期: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