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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0E04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以手機的定位功能記錄出勤情況

查詢事項

查詢僱主要求僱員以手機的定位功能記錄出勤情況,有否違反條例。

公署的回覆

條例屬「科技中立」的法例,沒有禁止機構或個人使用手機的定位功能記錄出勤情況。然而,假如僱主在過程中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所在位置及出勤紀錄),便須遵守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規定。僱主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如果僱主直接向僱員收集個人資料,應告知僱員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僱員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僱主可參閱公署發出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以了解監察僱員工作活動時需注意的事項。僱主在決定進行監察之前,應對所須處理的業務風險及監察活動對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作出周詳考慮,以評估是否確有需要進行這類監察活動。僱主亦應考慮是否尚有其他可行方法,藉以減低監察活動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此外,僱主亦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向僱員提供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以遵守保障資料第5原則的規定。僱主應對制定和公布僱員監察政策與行事方式保持一定透明度。有效方法是僱主可落實一套周全完備的書面私隱政策,即「僱員監察政策」,清楚說明從僱員監察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的管理方法。

僱主亦可參考公署發出的《通過電子裝置進行實體追蹤及監察》,以了解通過電子裝置作追蹤及監察所潛在的個人資料私隱風險。

上載日期:2022年6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