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僱員與僱主對離職原因持不同意見,而引發對資料是否正確的爭端- 保障資料第2(1)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某公司的前僱員。在他離職後,投訴人發現該公司在人事紀錄中記錄其離職原因為「終止僱傭合約」。由於投訴人在離職前已向該公司遞交辭職信,他認為正確的離職原因為「辭職」而非「終止僱傭合約」,遂向公署投訴該公司沒有保持其個人資料準確。
該公司向公署表示,該公司在決定終止投訴人的僱傭合約後,曾向投訴人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並按終止僱傭合約的程序向投訴人發放代通知金。基於有關情況,該公司認為其記錄中投訴人的離職原因(即「終止僱傭合約」)屬正確無誤。
結果
雖然投訴人表示他在離職前已向該公司呈辭,不過,公署注意到在投訴人離職一事上,該公司曾對投訴人進行終止僱傭合約的程序,包括發放代通知金。在已進行終止僱傭合約程序的情況下,該公司視投訴人因「終止僱傭合約」而離職,亦有其基礎。綜觀所得資料,個案中並無資料顯示該公司錯誤地記錄投訴人的離職原因。
借鑑
在處理投訴時,公署會考慮投訴的主要事項是否與個人資料有關,以及投訴實質上是否源於有關消費、僱傭、或合約的糾紛。以此個案為例,當中主要牽涉投訴人與前僱主之間有關僱傭事務的爭議,包括前僱主在投訴人呈辭後解僱他的做法是否有效,以及前僱主如何處理或是否接納投訴人的呈辭。這些爭議主要涉及僱傭事宜,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不屬公署或《私隱條例》的管轄或權力範圍,非公署所能干預及判斷。
上載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