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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7E02

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收集服務使用者的身份證副本

查詢者詢問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可否收集在其職業介紹所登記的職位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

條例的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的收集

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就該目的而言,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

守則第2.1段訂明,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人提供身份證號碼。守則第2.2段訂明,資料使用者在試圖向任何個人收集其身份證號碼前,應考慮是否有任何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以代替收集該號碼,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讓該人選擇該等其他辦法以代替提供身份證號碼。守則第2.3段則規定,除在該段所述的情況外,資料使用者不應收集任何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其中守則第2.3.1段訂明,資料使用者可根據法定權力或責任收集香港身份證號碼。

此外,就身份證副本的收集,守則第3.1段訂明,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個人提供身份證副本。守則第3.2段規定,除在該段所述的情況外,資料使用者不應收集任何個人的身份證副本。根據守則第3.2.2.1段,資料使用者可收集身份證副本藉以證明該資料使用者有遵守法定規定。

本公署的回覆

根據《僱傭條例》第56條的規定,職業介紹所持牌人須記錄所有在其職業介紹所登記的職位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香港身份證號碼(如該申請人並非香港居民,則為其護照號碼及國籍)、所收取的費用及佣金、受僱日期、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職業介紹所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完結後保留該份紀錄不少於12個月,並把該份紀錄備存於職業介紹所的營業地點(即已領有牌照的地址),供勞工處查閱。

就此,職業介紹所可根據《僱傭條例》及守則第2.3.1段的規定收集身份證號碼。假如職業介紹所是為了證明他們已遵守法定規定而收集職位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有關收集看來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及守則第3.2.2.1段的規定。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