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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1A01

向前僱主(政府部門)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索取工作評核報告複本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15/2012號

投訴內容

上訴人依據條例第18條向其前僱主(政府部門)提交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要求索取其工作評核報告複本。但該政府部門向上訴人提供該些報告的複本時却把評核人員、覆核人員及副署人員的姓名、職銜及簽名刪去。由於上訴人以往曾在工作表現評核的面談中免費獲得未經刪改的評核報告複本,他對其前僱主這次的做法感到不滿。但他遺失了該些未經刪改的報告,而又急需報告以尋找新工作。他向專員作出投訴,指稱該政府部門沒有依從其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該政府部門聲稱它只是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指引,去依從該項查閱資料要求。無可爭辯的是,除了有關人員的姓名等資料被刪去外,經刪改的報告與上訴人遺失的版本內容是一模一樣。專員認為有關人員的姓名、職銜及簽名屬他們各自的個人資料而並非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專員引用胡潔冰 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HCAL No.60/2007) 的案例(下稱「胡潔冰案」)以支持其觀點,他認為該政府部門已完全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因此決定不會對其發出執行通知。

上訴

上訴人辯稱專員錯誤地引用胡潔冰案。他認為其個案與胡潔冰案有三點不同之處:

(i) 在胡潔冰案,申請人從未得到她想查閱的文件;而此案的上訴人曾獲取並保留未經刪改的工作評核報告複本。

(ii) 在胡潔冰案,申請人並不知道她想投訴人士的身份。但在此案的上訴人則非常清楚他想投訴人士的身分。

(iii) 由於此案的上訴人需要工作評核報告來尋找工作,所以該些報告對他來說非常重要。但在胡潔冰案,被刪除的資料並不重要也不影響申請人當時正在進行的追查行動。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應用於本個案的法律原則與胡潔冰案無異。胡潔冰案的裁決是資料當事人只有權查閱其個人資料,而不是每份有提及到他的文件。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在此案中有關人員的個人資料可合法地被刪除。首先,有關資料並非上訴人的個人資料,所以在條例下他無權查閱。其次,第20(2)(b)條適用於本個案,因為被刪去的資料為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可明確識辨其身份的個人資料。行政上訴委員會進一步表明,該等評核報告有用與否,與該政府部門是否已依從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並不相關,因為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並沒有被抽起而不提供予上訴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專員不發出執行通知的決定,駁回上訴。

上載日期:2014年4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