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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9A01

僱主在未經僱員同意下向工程客戶披露僱員不正確的工資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僱主為向工程客戶匯報工程所涉及的項目明細及金額,披露僱員的工資資料,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任何規定。

僱主在未經僱員同意下向工程客戶披露僱員不正確的工資資料 -披露資料與當初收集該資料的目的是否—致或直接有關 - 被披露的工資資料屬不正確資料,是否符合條例第2(1)條關於「個人資料」的釋義 - 僱主如此向客戶披露僱員的資料是否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 條例第 39(2)(d)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於一工程公司(「該公司」)任職半散工”,負責跟進該公司所承接的一項工程(「該工程」)。投訴人投訴該公司在未取得他同意的情況下,將關於他的不正確的工資資料傳真(「該傳真文件」)予該工程的客戶。投訴人亦指出曾與該公司立下口頭協議,將投訴人與該公司之間的僱用合約內容(包括投訴人的工資資料)保密。投訴人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曾於行政上訴第49/2005號的判決中指出「虛假的事實和虛構的證據都不屬個人資料」。故此,私隱專員認為既然投訴人指稱有關工資資料是不正確的,則依據行政上訴委員會第49/2005號的判決,該等資料並不構成條例所述的「個人資料」,所以條例的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投訴人的個案。即使該等有關工資資料構成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該公司當初收集投訴人的有關工資資料,明顯地是為了處理與該工程有關的事宜。該公司其後向該工程的客戶匯報該工程所涉及的項目明細及金額,而當中包括投訴人的工資資料,這與該公司當初收集該工資資料的目的看來是一致及直接有關,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至於投訴人所指的保密協議,是「包括不幫 (投訴人) 交香港稅務,強積金,等等」,私隱專員認為該保密協議並不適用於本案。而且,保密協議的內容,是逃避有關的法律責任,其合法性令人存疑。在考慮到以上情況下,私隱專員根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提供了更多關於他與該公司產生不和的背景資料。該公司的代表亦出席聆訊。在聆訊中投訴人一再強調該公司所披露關於他的工資資料並不是他的正確工資資料。投訴人甚至指出該傳真文件是由該公司編造以作欺騙用途。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援引行政上訴第49/2005號的裁決,認為投訴人指稱的不正確工資資料並不構成條例所述的「個人資料」,條例的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投訴人的個案。單憑這原因,私隱專員已經可以根據條例的39(2)(d)條拒絕繼續進行調查。

再者,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公司當初收集投訴人的有關工資資料,是為了與該工程有關的事宜。而該公司其後向該工程的客戶匯報所涉及的項目明細及金額時,披露投訴人的工資資料,與其當初收集該資料的目的看來是一致及直接有關,此舉並不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至於投訴人所指的保密協議,該公司代表否認有此口頭保密協議。行政上訴委員會觀乎保密協議的內容,是為逃避有關的法律責任而設,該保密協議是違反公共政策及缺乏合法性的。因此,無論該「保密協議」是否成立皆不會影響本上訴的結果。

最後,行政上訴委員會亦指出,投訴人與該公司之間的爭議是有關支付某些工程費用及其計算方法。這些爭議並不屬於私隱專員的職權管轄範圍,應以民事訴訟的方式或經有關法院審理。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0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