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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8A10

僱主獲得記載了其員工在工作期間失職的影像的光碟,其後以該光碟為證據解僱有關員工。

僱主獲得記載了其員工在工作期間失職的影像的光碟,其後以該光碟為證據解僱有關員工。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僱主是收集有關影像的人士;即使有,在此案的情況下,僱主以搜集員工失職的資料而拍下有關影像,也無須採取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規定。

員工於工作期間在工作處所睡覺 – 有關影像被不知名人士拍攝 – 僱主獲得有關的錄像光碟,並解僱該員工 – 僱主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 條例第39(2)(d)條、保障資料第1(2)及1(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獲其僱主告知,謂該僱主持有一只載有投訴人於當值期間在工作處所的後倉內睡覺的影像的光碟。投訴人其後遭解僱。投訴人表示後倉內並無安裝攝錄器材,他懷疑僱主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進行「偷拍」。投訴人認為僱主侵犯其私隱,故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投訴人沒有看過該光碟的內容,也不知道是誰或在什麼情況下被拍攝,但他明確指出後倉內沒有任何攝錄工具或監察鏡頭。因此,沒有表面證據證明該僱主違反條例的規定。再者,即使該僱主是拍攝的人士,而他在拍攝前並未獲得投訴人的同意,收集有關影像的目的是搜集投訴人於當值期間失職的證據。由於拍攝的是投訴人於工作期間睡覺的情況,要求僱主在拍攝前通知投訴人不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因此,該僱主也無須採取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步驟。私隱專員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在上訴聆訊過程中,該僱主確認該光碟是連同一封匿名投訴信一起收到,僱主既不知匿名投訴人的身份,亦不知拍攝光碟的人是誰。行政上訴委員會及各方在看過光碟的內容後均同意光碟內的影像應由一手提電話或攝錄機所拍攝。該僱主堅稱沒有授權任何員工進行有關拍攝,對此投訴人沒有證據懷疑。因此,投訴人投訴僱主「偷拍」便不能成立。

另外,投訴人亦質疑私隱專員的決定不符合保障資料第1(2)及1(3) 原則。委員會認為,除非拍攝者違反保障資料第1(3)原則,否則拍攝本身並沒有不合法或不公平之處。至於保障資料第1(3) 原則,委員會認為即使僱主或僱主授權有關拍攝,但有關拍攝的目的是搜集投訴人在工作期間失職的證據,要求僱主在拍攝前喚醒及告知投訴人收集影像的目的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根據條例第39(2)(d)條行使酌情權而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的決定並沒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處。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09年7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