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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1A10

投訴人向前僱主要求提供口供副本的查閱資料要求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認為在依從投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時,資料使用者在提供給投訴人的文件中刪除在該查閱資料要求中並非投訴人的個人資料,這個做法是適當的。

向前僱主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提供一份x先生就投訴人早前的投訴所作口供的副本 — 僱主刪除所提供的錄事及備忘錄中的資料的做法適當 — 因所刪除的資料並非要求提供的「口供副本」的一部分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8及20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根據條例向他的前僱主(一個政府部門)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他在要求中特別要求取得「他以前同事x先生就投訴人的投訴信有關的口供的副本。無論該投訴信是由他所撰寫或由他人記錄」。該部門並無與x先生的口供類似的全份文件。不過,該部門卻找到兩份內部文件(一份備忘錄及一份錄事),當中提及由投訴人的投訴引起的各項事宜,而當中所載一些關於投訴人的資料是由x先生提供。故此,有關部門向投訴人提供該兩份文件的複本,但只顯示x先生提供的資料。其後,投訴人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另一次查閱資料要求,要求查閱同樣資料。當他將兩份文件的複本比較時,他發現他的前僱主刪掉較多資料,而該等資料並無載有第三者的個人資料。投訴人因此認為該等資料不應被刪掉。

私隱專員的決定

覆檢過文件被刪掉的部分及考慮過當事人於查閱資料內的用詞後,私隱專員認為已刪掉的部分不屬投訴人在查閱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因該等資料並非「x先生口供的一部分」。有鑑於此,私隱專員並無發現投訴人的前僱主有違反條例的情況。投訴人不滿有關決定,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上訴

爭議出現在已被刪掉的句子上,即「由於X先生並無Y先生(投訴人)的聯絡電話 ……」。投訴人認為這應屬於他在查閱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的範圍。

在聆訊中,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有關文件實際上是內部文件,非屬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的範圍,因有關文件並非投訴人的前同事x先生的「口供」,因而並非投訴人要求查閱的資料。此外,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刪掉的句子並無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因有關句子只是用以解釋為何不能與投訴人取得聯絡,以進行工作表現評核會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