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一名前僱主已適當地依從前僱員的查閱資料要求,以及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不向該名前僱主發出違反保障資料第5原則的執行通知,因該僱主在投訴後已採取補救措施,實施書面的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僱員在公營機構的聘用合約被終止 — 她為得知被解僱原因而提出數次查閱資料要求 — 聲稱該公營機構無依從她的查閱資料要求及違反了全部保障資料原則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9條及保障資料第5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為一間公營機構的僱員,她的聘用合約在正常的合約期結束前被終止。她向該公營機構提出五項查閱資料要求,以得知被解僱的理由,但卻不滿意所獲提供的個人資料。她投訴該公營機構不發放所要求的資料,因而違反條例第19條,以及指稱該公營機構違反保障資料第1至6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完成對投訴進行的調查後,私隱專員認為公營機構已依從投訴人根據條例提出的所有查閱資料要求。不過,私隱專員發覺該公營機構違反了保障資料第5原則,即該機構在有關時刻並無制訂個人資料私隱政策。由於該公營機構在調查後已採用書面私隱政策聲明,私隱專員信納該機構違反保障資料第5原則的情況不可能重複發生,故此行使酌情權不向該機構發出執行通知。投訴人提出上訴。
上訴
關於投訴人提出的五項查閱資料要求,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其中三項不能視為根據條例第18條適當地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至於餘下的兩項查閱資料要求,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根據個案的事實,私隱專員認為有關公營機構已適當依從上述兩項查閱資料要求的意見是正確的。根據條例的規定,私隱專員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對違反條例的情況發出執行通知。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私隱專員不對違反保障資料第5原則的情況發出執行通知的理由是恰當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