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投訴人曾在會議上提交意見,但會議記錄中的有關意見並不因而成為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因會議記錄所記載的資料是關乎一宗工業意外事件,會議的主題並不是與投訴人有關,而是涉及一項設備。
投訴人是一間醫院的前僱員----------所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與記載一宗鍋爐意外報告的會議記錄有關----------會議記錄關乎意外事件而非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投訴人已持有該會議記錄----------查閱資料要求被拒----------《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6原則及第18條(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24/1999號)。
投訴
投訴人指稱他曾任職的醫院無應他的查閱資料要求,向他提供他要求索取關於他曾出席的會議記錄,因而違反了條例的查閱資料要求規定。為支持他的指稱,他向公署提交了一份他自己持有的會議記錄副本,以證明他在會議中曾講過的說話。投訴人堅持醫院應仍保持該會議記錄,故應向他提供一份副本。
私隱專員的決定
公署對事件展開調查,包括到醫院進行實地視察。調查結果顯示醫院已竭盡所能,設法找出有關會議記錄,但所有努力皆無結果。
鑑於會議記錄的內容不屬敏感性資料,而投訴人亦已持有一份有關記錄,故並無證據顯示有關醫院隱瞞有關資料。私隱專員認為並無違反條例的查閱資料條文。投訴人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在聆訊上訴時一致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認為醫院並無違反查閱資料的條文。行政上訴委員會繼而裁定涉案的會議記錄內容事實上不是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即有關會議記錄主要與醫院一件設備而非與投訴人有關,即使該記錄曾記下投訴人當時的一些意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註:上訴人不滿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於是申請司法覆核(HCAL第1050/2000號)。原訟法庭維持公署及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及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就法庭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第960/2000號)。有關上訴被駁回及維持原訟法庭的決定。有關個案的判決書載於司法機構的網頁:www.judiciary.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