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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人力資源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7A19

「資料使用者」的定義

鑑於涉案的醫院無法控制哪類資料才可張貼在佈告板上,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意見,認為根據私隱條例的定義,有關醫院不是「資料使用者」。

醫院一名職員將一封公開信張貼在三間醫院的佈告板上---------信中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信件其後被移去---------醫院不能控制所張貼的資料---------任何人均可接觸佈告板上的資料---------「資料使用者」的釋義及保障資料第3原則(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4/1997號)

投訴

投訴人為公立醫院一名僱員。他早前曾指控被另一名同事非禮。有關個案曾被報警但警方卻無採取檢控行動。該名同事寫了一封公開信,闡述事件的始末,而有關信件被張貼在三間醫院的佈告板上,包括投訴人工作的醫院。投訴人投訴該三間醫院准許用該方法將載有其個人資料的信件如此張貼。

私隱專員的決定

收到投訴後,公署隨即向有關醫院進行查詢,並得知有關醫院已將佈告板上的有關信件移去。私隱專員對事件已妥善解決感到滿意,以及認為即使進行正式調查亦未必能得出更佳的結果。基於此點,私隱專員行使私隱條例第39(2)(d)條所賦予的權力,拒絕對事件進行調查,理由是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是毋須進行任何調查的。

上訴

投訴人提出上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無充分證據顯示醫院在張貼信件事件中所擔當的是甚麼角色(如有的話)。縱使有關醫院准許或同意在佈告板上張貼有關信件,但亦不能因此而視有關醫院為有關信件的「資料使用者」,因為醫院無法對信件中的內容加以控制。

行政上訴委員會注意到由於公署的介入,有關信件的所有副本已從佈告板上移去。此外,其中一間張貼該信的醫院其後已向各單位發出通告,指出佈告板只可張貼與工作有關的告示。有關醫院更同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這顯示有關個案已透過非正式途徑完滿解決。行政上訴委員會亦注意到在法律方面,私隱專員在條例下無權要求違例人士道歉或作出補償。如投訴人欲取得金錢上的補償,正確的途徑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條採取民事行動申索補償。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及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