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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教育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A18

作為僱主的大學向特定教學人員遴選委員會披露一名教師的個人資料

作為僱主的大學向特定教學人員遴選委員會披露一名教師的個人資料,以進行職員進展檢討。該等資料是關於學生在評估問卷中對該名教師的表現評級。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有關披露是與收集目的直接有關。

課程完結後,學生填寫評估問卷 - 僱主披露教學人員的表現評級,並用於人事評核的目的 - 用途並無更改,仍是用於所述的目的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大學的教學人員。大學在未得到投訴人同意之前,把他在學生評級中的個人資料向教學人員遴選委員會(下稱「遴選委員會」)披露,以進行職員進展檢討(下稱「進展檢討」)。有關的學生評級已註明是「機密」。投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大學未得他的同意(即未獲授權)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對事件進行查詢。大學解釋,它是獲有關的教學指南(下稱「該指南」)及教學人員手冊(下稱「該手冊」)正式授權向遴選委員會如此披露個人資料,並進行進展檢討。

在考慮大學的陳述、該指南及該手冊後,私隱專員認為是次披露的目的與大學收集資料的目的直接有關,就是監察及評估其僱員(即投訴人)的教學表現。因此,私隱專員認為並無表面證據證明大學更改個人資料的使用,從而與保障資料第3原則不符。

根據以上所述,私隱專員認為對投訴作進一步調查是不必要的,因此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9(2)(d)條行使酌情權,拒絕進行全面調查。

上訴

投訴人就私隱專員拒絕進行全面調查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所說,大學沒有更改投訴人個人資料的使用。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私隱專員根據條例有權在行使權力拒絕進行全面調查前作出查詢。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裁定,學生的評級雖然註明是「機密」,但並不表示在未得到投訴人同意之前不能向遴選委員會披露,只要有關披露是為收集的目的或與之直接有關的目的而作出便可。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