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受託人在管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時,或許會從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收集被判定破產的僱員成員的資料。鑑於該等資料已透過刋憲予公布,因而屬於公共範疇的資料;強制性公積金受託人向本署查詢,就其向有關僱員的僱主披露其破產狀況的做法,是否適當及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強積金管理局」)亦曾向公署提出類似查詢,並且指出由於許多這些計劃都附載「保護信託」的合約條文,當僱員成員破產時,他的自願供款便會轉入「保護信託」內,當中的權益歸他的受供養人所有。此外,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用強積金供款抵銷應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就已轉入「保護信託」內的供款而言,僱主無權抵銷已注入保護信託帳戶內的任何金額。
首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並無條款豁免屬於公共範疇的個人資料,使其免受管限。故此,縱使破產令可能已在憲報上刊登,強積金受託人使用該等資料時仍須依從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破產管理署披露破產狀況的目的與決定進一步使用該等資料的合法界限直接有關。一般而言,根據其他法規的要求而作出的披露,當可被視為一項直接有關的使用目的。不過,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言,其相關條文並未就披露破產的僱員成員的資料,作出法定規定。
鑑於與破產狀況有關的個人資料一般被視為屬於敏感性資料,因此若強積金受託人打算為履行強積金計劃下的其他合約責任而進一步使用有關資料的時候,應予以小心處理。如有疑問,審慎的做法是強積金受託人在向第三者披露有關僱員的破產狀況前先取得他的訂明同意。由於僱員在強積金合約的訂立及條款方面一般都沒有或甚少有權作出商議,因此單靠依賴合約的條款來確定訂明同意的存在或許有困難(概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訂明同意一詞是指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較可取的做法,看來可考慮向破產僱員就個別個案而明確及具體的取得其訂明同意。
就以上查詢,若強積金管理局認為可能令致強制性公積金受託人於履行強積金計劃下的合約職責時難於依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強積金管理局或可考慮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提出立法修訂,藉以徹底消除受託人執行合約職責時所遇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