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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傳媒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7A21

向傳媒披露職員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一間教育機構(下稱「該學院」)正當援引第61條的豁免條文。該學院基於公眾利益而向傳媒披露了一名職員的個人資料,藉以對其虛假的指控作出反駁,以便維護該學院的公眾形象。

投訴人指稱他的僱主向新聞記者披露與他的工傷索償有關的敏感性資料--------事件由投訴人對其僱主的一項指控所引起--------回應指控時披露資料以維護僱主的聲譽--------作出平衡的新聞報導以符合公眾利益--------保障資料第3原則及第61條的豁免條文(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23/1997號)

投訴

投訴人受僱於一間教育機構。該學院的院長在投訴人試圖自殺後,應新聞記者的查詢披露了一些與個案的背景有關的投訴人的資料。有關資料其後在報章上刊登。投訴人向公署投訴他的僱主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公署對此個案展開調查,發現該院長所披露的部分資料是根據他的記憶及對事件的理解而非根據書面記錄作出的。故此,披露該部分資料不屬披露「個人資料」,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必須是「記錄下來」的資料。至於其餘所披露的資料,則是僱傭記錄內載的資料。有關披露因而屬於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該等資料與投訴人早前試圖自殺及一宗工傷有關,投訴人因該工傷而申索僱員補償。不過,該院長聲稱他是為了反駁投訴人妻子的指控而向新聞記者披露該等資料。投訴人的妻子指控投訴人試圖自殺是因為該學院不當處理投訴人的索償申請。

公署認為該學院在此個案的情況下向新聞記者披露個人資料一事,根據條例第61(2)條,該等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披露)可免受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第61(2)條訂明當資料的使用包含向從事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披露個人資料,以及作出該項披露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發表及播放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該等個人資料獲豁免而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該學院的院長在回應投訴人的指控時向從事新聞活動的機構披露有關資料,藉以維護學院的聲譽,此舉被視為符合公眾利益,有助作出公平及平衡的新聞報導。公署並無發現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情況。投訴人不滿有關調查結果,因此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發現學院的院長向新聞記者如此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目的是要為查詢提供完整的資料,以及對針對學院的虛假指控提出反駁,從而維護學院的公眾形象。有鑑於此,該院長有合理理由並如此地相信刊登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故此,條例第61(2)條的豁免條文適用於此個案,該學院或院長均無違反條例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