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案情摘要
投訴人的前同事向某執法機構求職,他答允擔任該名前同事的諮詢人。他不滿該執法機構要求收集諮詢人的身份證號碼,以便在會見諮詢人時核實其身份。
被投訴者向公署的申述
該執法機構解釋他們基於工作性質,在聘任任何職位的職員前,必須對申請人進行品格審查,以確定其誠信及操守,而他們要求申請人提供兩名相識已超過3年的諮詢人,以便能夠客觀地評估申請人的誠信及操守。
該執法機構表示收集諮詢人的身份證號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無誤地核實其身份之用,避免因出錯而影響申請者被聘任的機會,或阻礙該執法機構有效完成審查程序,對申請者及該執法機構造成損害。該執法機構認為身份證號碼是確認諮詢人身份所需最基本的資料,他們在會見諮詢人時,會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以便核對在職位申請表上所填報的身份證號碼的真確性。
結果
公署認為,既然該執法機構會主動邀約諮詢人會面,他們便可在會見時核對諮詢人的姓名及其他資料,並可透過會面時的對話作出專業判斷,因此,該執法機構根本毋須收集諮詢人的身份證號碼以核對其身份。
公署向該執法機構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們停止收集諮詢人的身份證號碼,以及銷毁已收集的有關資料。其後,該執法機構依從該執行通知。
啟示
準僱主在招聘過程中應仔細考慮是否必須收集求職者以外的人士的個人資料,並在收集任何人的身份證號碼前,應仔細考慮是否有任何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以代替收集身份證號碼。
上載日期: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