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資料使用者向第三者收集某人的身分證號碼,而該第三者在向該當事人收集身分證號碼時必須遵守實務守則內有關確保該號碼準確及真確的規定,則資料使用者須否按照實務守則第2.4.3段,另行核對身分證號碼是否準確及真確?
答: 我們可以證實,實務守則第2.4.3段只適用於資料使用者直接從有關身分證持有人取得其身分證號碼的情況。換言之,如果作為資料使用者,你是從有關身分證持有人以外的人士得到某一身分證號碼的記錄,你並毋須遵守該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