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不公平收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 - 保障資料第1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根據求職廣告的資料,向A公司郵寄了他的履歷,申請秘書一職。當他出席面試時,負責面試的職員游說他填寫另一份應徵B公司營業員職位的申請表格。投訴人認為,A公司以招聘秘書為幌子,實質上是為B公司招聘營業員,因此他向公署投訴B公司。
結果
公署調查所得資料顯示,有關面試不單於B公司的物業內進行,並由B公司的職員主持,介紹內容亦是營業員的工作範圍,與秘書一職無關。
《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公署介入後,B公司已對該負責面試的職員發出書面警告,並確認他已銷毀有關個人資料。此外,B公司亦採取糾正措施,提醒職員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必須讓求職者清楚識別該公司的身份及招聘職位。
公署已就上述投訴向B公司發出書面警告,要求該公司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職員不會透過誤導的方式招聘營業員,以緊遵《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借鑑
求職者是根據招聘廣告的資訊提供個人資料,自然預期自己的個人資料只被僱主使用於招聘廣告所示的職位申請。假若機構當中根本沒有此空缺,如此收集個人資料便會構成《私隱條例》下的不公平收集,繼續使用該些個人資料游說求職者應徵其他機構的工作,更遠超求職 者的合理期望。
招聘過程可算是僱主與求職者的第一次正式接觸,僱主應該自發地做好保障求職者個人資料的工作,視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為良好公司管治不可或缺的一環, 同時展現道德企業形象,吸納更多人才。
上載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