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1. 案情摘要
投訴人是一名教師,他向學校提出兩個查閱資料要求,要求索取過去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及升職記錄(統稱「要求資料」)。該校依賴條例第53條的豁免條文,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該校解釋,由於近年的縮班問題,他們要制定一份超額教師名單(下稱「該名單」),以便有需要時向監管機構呈交「職工策劃」建議。校長認為教師過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升職記錄是制定該名單及「職工策劃建議」時要考慮的相關資料,因此有需要依賴條例第53條的豁免條文,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要求資料。
2. 個案關鍵
(i)在投訴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條例第53條所界定的「職工策劃建議」是否真正存在,以及(ii)要求資料是否條例第53條所指的個人資料?
結果
1. 論據
第53條的「職工策劃」並不適用於與某個特定僱員擔任的單一職位有關的個人資料。它指與填補系列的職位或終止任何組別的個人的僱用有關的個人資料。公署的調查顯示,該校只在監管機構要求時才需要編制該名單,而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時,監管機構並無提出這個要求,因此看不到該校所言的「職工策劃」。此外,私隱專員認為升職記錄及過往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只不過是僱用期間所編制或製作的日常人事記錄。它們顯然不是條例第53條所述的與「職工策劃」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認為該校無權依賴條例第53條的豁免條文,不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2. 私隱專員的行動
公署向該校送達執行通知,指令它立即向投訴人提供要求資料,並就處理個人(尤其是教師)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而制定運作程序。
3. 該校的改善措施
該校已依從執行通知的要求。
上載日期: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