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要求僱員於私人手機下載應用程式作出勤用途,而該程式需要僱員開啟人面識別及全球定位系統(GPS)功能。
查詢事項
查詢者表示因工作關係須不定時外出或在家工作,查詢僱主能否因此要求僱員於私人手機下載應用程式用作出勤用途,而該應用程式需要僱員開啟人面識別及GPS功能。
公署的回覆
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沒有禁止僱主透過特定應用程式/全球定位系統(GPS)記錄考勤情況。不過,僱主作為收集僱員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時,須遵守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僱主應根據其實際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收集僱員的特定個人資料以用作考勤之用。
至於在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僱主須考慮他們是否有特定的目的和實際需要,亦須評估收集生物辨識資料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須及相稱,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到同樣目的。僱主若不採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措施,或在採用這些措施後仍額外收集他們的生物辨識資料,須具備充分理由,否則有機會涉及超乎適度收集個人資料。
僱員如對有關資料的收集存在疑慮,應向僱主了解收集這些資料所涉及的政策,包括個人資料的管理方法及使用目的等。
上載日期: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