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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生物特徵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C05

透過具容貌識辨功能的攝影機作職員考勤及保安用途 — 保障資料第1 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名教師。他不滿其學校在他不知情及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於校門位置安裝了一部具容貌識辨功能的攝影機,作職員考勤及保安之用。

結果

就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私隱公署認為,鑑於生物辨識資料屬性質敏感的資料,資料使用者須首先考慮有關收集是否必需的。因此,資料使用者須考慮可否收集敏感性較低的資料,但仍能達致相同效果的做法。此外,收集資料的方法亦必須在公平的情況進行,故資料使用者須確保已給予資料當事人自主及知情的選擇。

在本個案中,私隱公署在了解事件後,得知校方在保安方面,已於校門裝有閉路電視系統,亦有安排保安員駐守。在考勤方面,校方亦要求教師以門禁卡進出。此外,校方看來並沒有就透過該攝影機收集僱員容貌資料一事給予僱員自主及知情的選擇。

雖然該校表示安裝該攝影機只屬測試性質,其後亦已移除該攝影機,惟私隱公署認為,即使有關的安裝只屬測試性質,校方仍須在處理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符合私隱保障的規定。就此,私隱公署發信,促請該校日後如涉及收集僱員的生物辨識資料,必須三思此舉可否以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取代,並制訂有關的私隱政策,以緊遵《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借鑑

在數碼世代下,以人工智能辨識被攝錄人士身份的技術日趨成熟,不少僱主希望將有關技術引入其業務,以達至加強保安及方便監察僱員考勤之用。然而,生物辨識資料(如DNA樣本、指紋、容貌等)是直接與個人有關,往往是獨一無二及不可改變。而當生物辨識資料與另一資料庫的個人資料連結,又或經整合和分析後,可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屬《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所規管。

就如本個案,如僱主純粹希望加強保安及方便監察僱員考勤情況的話,僱主應先考慮採取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來代替收集其生物辨識資料。僱主若不採取這些措施,他便須具備充分的理由方可如此收集僱員的生物辨識資料,亦應給予僱員機會選擇是否容許僱主收集或處理有關資料。僱主應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解釋性為大原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告知所有受影響僱員,才可與僱員建立信任。

科技及人工智能為市民大眾及機構帶來好處及便利是不用置疑的。然而,當相關技術涉及個人資訊私隱的議題時,資料使用者便須在其帶來的好處及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在善用科技促進業務的同時,亦尊重他人的私隱權利。

上載日期:2020年9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