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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1月15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食客被偷拍及放上社交平台

就 贵报查询有关「蓝店」食客被偷拍及相片被放上社交平台,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但就一般性个人资料私隐范畴回复如下:

  • 一般而言,即使只是相片,只要资料使用者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该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而该资料当事人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来说是重要的,那些相片已可能构成「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需要遵守《私隐条例》及其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 若网民以个人身份上载的资料只与其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务有关,或只为消閒目的,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52条,有关的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私隐条例》所管限。
  • 若网民的身份不是与其私人、家庭、家居事务或消閒有关,例如以大众市民一份子的身份,自由公开表达意见之余,却以不公平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一原则(不合法和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
  • 若网民取得他人的个人资料以收起底、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效用,肯定属不公平、不合法及违反《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2)条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