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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

提出投诉

根据条例第37条,投诉须用中文或英文以书面作出或专员所接受的其他形式而作出。投诉人可考虑填写投诉表格(一般投诉(OPS001) /「起底」投诉(OPS004))并连同证据一并提交。为核实投诉人的身份,投诉人可亲临公署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将副本邮寄至公署。收到投诉后,公署职员会按处理投诉程序跟进个案。

你可透过以下途径递交你的投诉:-

  • 亲临公署或邮寄

    地址:
    香港湾仔皇後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13楼1303室

    公署接待处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 至 下午12时45分
    下午1时50分 至 下午5时40分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请注意,你可自愿向公署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你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只会用于与本投诉直接有关的用途。

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公署所持有你的个人资料。查阅或改正该等资料,可用书面向保障资料主任提出,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後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13楼。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可能转移给公署因处理本个案而接触的人士或机构,包括获授权收取有关资料以作出执法或起诉行动的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