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二/三线放债人怀疑共享借贷人个人资料的议题
谢谢你有关「放债人怀疑共享借贷人个人资料」的查询,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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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机构(包括信贷提供者)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顾客的个人资料,均须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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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旨在就处理个人信贷资料方面向信贷提供者及信贷资料机构提供实务性指引,当中包括信贷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使用、保安、以及查阅及改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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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也对信贷提供者与信贷资料机构如何处理顾客的个人资料作出规定,包括向追讨欠款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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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守则》附表1第(3)项所载,「信贷提供者」包括「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获发牌照的放债人」。因此,放债公司就信贷申请人的信贷资料行事,需符合《守则》对「信贷提供者」的要求。《守则》内提及,信贷提供者可以为批核或检讨个人的信贷申请,或作出信贷评估而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内有关该名个人的信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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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守则》述明,信贷提供者不得为进行直接促销而查阅信贷资料机构所持有的个人信贷资料。而根据《私隐条例》第35J(1) & (2)条,资料使用者如拟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直接促销之用,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指明行动,包括书面告知资料当事人它有意如此提供资料,及获取他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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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35J条订明,任何人在提供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使用前,如未有采取上述指明行动即属犯罪,最高刑罚是港币一百万元和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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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若怀疑个人资料被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滥用其个人资料的机构提出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公署收到投诉后,会按法例和既定机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