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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9月25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财务公司披露个人资料的事件

谢谢你有关「财务公司披露市民个人资料予第三方」的查询,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回复如下: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1 的约5年零9个月的时间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共接获250宗资料当事人怀疑其个人资料被财务公司披露予第三方的投诉,当中部分投诉个案涉及市民光顾的财务公司怀疑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个人资料转交其他财务公司作推广业务之用。

  • 在这250宗个案中,大部分投诉人未能向公署提供足够资料以支持他们的指称,例如投诉人未能确切提供向其推广业务的公司的身份,亦有投诉人其后撤回投诉。

  • 有九宗个案涉及资料当事人不满财务公司将其个人资料披露予追讨欠款公司追收欠款2 ,公署向该些个案的被投诉的财务公司发出警告,最终经公署介入后,该些财务公司采取了改善或补救措施,没有公司被起诉。

  • 在部分个案中,财务公司从其他财务公司取得市民的个人资料,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使用该些个人资料向他们作直接促销,亦可能违反了《私隐条例》中有关直接促销的刑事条文。公署亦有将该些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及考虑作出检控。

  • 公署在上述期间向警方转介了12宗有关财务公司直接促销的个案,所有个案警方因证据不足或投诉人撤销个案而没有作出与《私隐条例》有关的检控。

  • 一般而言,任何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包括财务公司)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顾客的个人资料,均须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

  • 就收集个人资料方面,财务公司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而其目的应直接与其业务有关(如作申请贷款及债务跟进之用),并应在收集顾客个人资料时或之前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该财务公司会收集/ 使用/ 处理甚么资料,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

  • 就使用个人资料方面,财务公司使用顾客个人资料的目的,应只限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

  • 私隐专员发出《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协助业界在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时如何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

  • 巿民(作为资料当事人)要懂得「自保」,在选择接受财务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服务而提供个人资料时,应细阅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财务公司如何收集、使用或处理顾客的个人资料。

  • 市民若怀疑个人资料被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滥用其个人资料的机构提出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公署收到投诉后,会按法例和既定机制跟进。

1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公署接获的投诉个案总数是13,405宗。

2 在行政上诉2009年第21号2011年第51号该两案中,行政上诉委员会曾指出,若资料使用者在收集时没有说明会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转移给追讨欠款公司追收欠款,该转移可被视为新目的,须事前获取当事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