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处理投诉政策的目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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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处理投诉政策旨在以公平、一致及有效的方法处理根据条例第37条提出的投诉,特别是涵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专员」)一般行使条例第VII部所赋予的权力及酌情权的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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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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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接受根据第37条所提出的投诉 | |
3. | 「投诉」一词在条例中是指「根据第37条作出的投诉」。简而言之,根据条例第37条提出的投诉必须符合下述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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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诉人在根据第37条提出投诉时,必须向公署提供下述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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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署会为个别人士提供适当协助,让他拟订其投诉;在有需要时,公署亦会寻求进一步资料。若符合第37条下的准则,公署会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公署接纳其投诉,并述明公署从投诉人收到足够资料以符合该等准则的日期。如投诉未符合第37条下的准则,公署会通知投诉人不进行调查。 | |
6. | 不过,若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而有关情况涉及投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则专员可就资料使用者的有关行为进行循规查察及/或根据条例第38(b)及(ii)条,主动就有关事宜进行调查。 | |
7. | 无论如何,公署鼓励投诉人先行与被投诉者商讨投诉所涉事宜,因为他们可能在毋须公署干预的情况下解决争端。 | |
(B) | 根据第39(2)条而拒绝进行或决定终止调查的酌情权 | |
8. | 条例第39(1)及(2)条述明专员可酌情拒绝进行或决定终止调查的各种理由。在引用这些理由时,公署的政策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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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属上文a)至j)段所述的任何理由,专员在考虑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可根据条例第39(2)条行使酌情权,拒绝进行或决定终止调查。专员须在收到投诉后4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诉人该项拒绝进行调查一事及拒绝的理由。为免生疑问,在计算45日的期限方面,以公署从投诉人收到足够资料,符合根据第37条作出投诉的准则的日期为开始,公署会在通知投诉人接纳其投诉的信件中指明该日期。如专员在完成调查前决定终止有关调查,专员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投诉人该项决定及其理由。 | |
(C) | 行使第VII部所赋予的一般调查权力 | |
10. | 专员在行使第VII部所赋予的一般调查权力前,通常是先作初步查询(可能包括调停),以找出是否可毋须进行正式调查而解决问题。在展开调查后,专员根据第VII部各条文所获赋予的权力主要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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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第43(1)(b)条,专员可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规管本身的程序。在作出进一步调查时,专员可视情况而决定行使其在第VII部下的哪些权力。一般来说,根据第50B条,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阻挠或无法向专员提供执行其职能所需的资料,即属犯罪。 | |
12. | 根据第46(1)条,专员及公署的其他人员有责任将在调查过程中所得知的资料保密。因此,虽然涉案各方会得知个案的一般进展情况及结果,但公署可能无法应要求提供某些指定资料(例如另一方写给公署的信件的副本),除非已取得有关一方的同意。 | |
(D) | 根据第50条发出执行通知 | |
13. | 按照调查结果,如专员认为有关资料使用者正在或已经违反条例下的规定,专员有权根据条例第50(1)条向被投诉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有关资料使用者采取所需步骤(包括停止任何作为或行为)及/或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行为,以及(如适用的话)防止该项违反行为再次发生。 | |
14. | 根据第50(2)条,当专员视情况而决定是否送达执行通知时,专员须考虑该通知所关乎的违反行为是否已对或是否相当可能会对有关的资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害或困扰。 | |
(E) | 就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 |
15. | 根据条例第39(4)条,投诉人可就专员拒绝对其投诉进行调查或终止调查而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另条例第47(4)条规定,投诉人可就专员没有在完成有关的调查后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而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而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9条,投诉人须在收到专员的决定后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递交上诉通知。另一方面,如专员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有关的资料使用者可根据条例第50(7)条,在执行通知送达后14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专员送达执行通知的决定。 | |
16. |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1(1)(k)及22条,就任何由行政上诉委员会聆讯的上诉,如委员会确信上诉人以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方式处理案件,委员会可判令上诉人支付讼费及费用。如委员会在衡量案件所有情况下,认为不判其他上诉当事人支付讼费及费用并非公正持平,委员会可判令其他上诉当事人支付讼费及费用。有关上诉方面的进一步查询,可致函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或致电2810 2831 / 3655 4092查询。 | |
(F) | 涉嫌违反第64条「起底」的个案的处理 | |
17. | 就有关涉嫌违反条例第64条的「起底」个案,公署会就个案作出初步审查。如个案涉及任何违反条例第64(3C)下的可公诉罪行,案件将转介予警方跟进,并交由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至于其他涉嫌违反条例第64(1)或64(3A)条罪行的个案,专员可就投诉事项进行条例第66C条所订明的「指明调查」。专员可以其名义就上述相关罪行循简易程序提出检控。在完成指明调查后,专员会将该项调查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 |
(G) | 根据第66B条提出民事申索的法律协助 | |
18. | 条例第66条规定,任何个人如因资料使用者违反条例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则该名个人有权就该损害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专员可依据条例第66B条向拟进行法律程序以寻求补偿的人士给予法律协助。为确保有足够资料以评估潜在申索的实况(即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及成功的机会),公署会就投诉人的投诉个案作出意见或决定后才考虑其法律协助的申请。有关详情请参阅公署发出的《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民事申索的法律协助》单张。 | |
(H) | 公署于处理及调查投诉个案、以及处理法律协助申请时的原则 | |
19. | 公署作为以公帑营运的公共机构,有责任确保公署的资源运用得宜。在这大前题下,公署就处理及调查投诉个案、以及处理法律协助申请时的原则制订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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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理投诉政策只供参考之用。公署保留可毋须通知任何有关一方而视当时情况需要不时修改其政策的权利。为方便读者起见,本处理投诉政策中一些引述自条例的条文是经节录及解述的,读者如欲知条文的确实字眼,请参阅条例中的有关条文。 |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2021年10月(第七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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