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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助

法律协助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第66条规定,任何个人如因资料使用者违反条例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则该名个人有权就该损害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专员」)可依据条例第66B条向拟提起法律程序以寻求补偿的人士给予法律协助。本资料单张涵盖:

 

  1. 申请法律协助;
  2. 专员审核申请时或会考虑的因素;
  3. 专员所提供法律协助的形式;
  4. 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协助;及
  5. 专员对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协助的决定的复检。

 

申请法律协助

审核申请时所考虑的因素

给予法律协助

终止法律协助

复检法律协助的决定

法律费用及讼费

常问问题

 

重要通告

1. 根据条例第45(2)条规定,除在就某人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而对他控以伪证罪的审讯,或在对他控以条例所订罪行的审讯外,任何人在调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不得在法庭中获接纳为证据。因此,在根据条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所得到的任何陈述,不得用来为私隐权受侵害的资料当事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2. 由于条例没有指明根据第66条提出诉讼的时效期限,因此《时效条例》(第347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