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中至四月底,以郵寄問卷的方式進行。共有463間持有大量非僱員的個人資料的公私營機構填寫及寄回問卷。問卷就該等機構對條例的態度及為依從條例規定所採取的措施進行研究。
機構為依從條例的規定所作出的安排
一九九九年的調查結果顯示77.4%的受訪機構表示管理層已正式制訂政策及措施,以遵守條例的規定(圖19)。
大多數機構調配現職職員擔任協調及執行方面的工作(圖20)。機構大多指派人力資源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負責這方面的額外工作,而非開設專責資料保障/執行條例規定的新職位,特別是在管理層並非太專業化及規模較小的機構,通常是由高級職員負責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工作(圖21)。21%的受訪機構在一九九九年仍未在職員調配方面作出任何改變(圖20),而6.5%則指出並無特別指派職員或根本沒有員工專責個人資料私隱的工作(圖21)。
一九九九年的調查顯示機構繼續利用內部指引、內部通告及在定期會議上發出指示,以協助職員依從條例的規定,然而由有關行業的代表組織發出的指引及所舉辦的訓練研討會或講座,則只擔當一個較為次要的角色(圖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