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努力
去年審計署花了逾半年時間向公署進行衡工量值的審計工作,其後發表了「衡工量值」報告(下稱「審計報告」 ) ;而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下稱「帳委會」 )於今年2月就該審計報告向立法會提交了報告書(下稱「帳委會報告」 ) ,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公署提出了多項建議。我同意這次建議,投放了很多時間落實各項改善措施。
或許大家早前曾經看過傳媒對公署一些比較負面的報道;但是,其實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對公署的工作有甚多肯定之處。
在帳委會報告書中,唯一表示「遺憾及深切關注」的是公署未能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39(3)條所定的「 45日的規定」。正如帳委會報告指出,導致這情況的原因是條例獨特的嚴格時限,及公署人手的短缺。
很多人未必知道甚麼是「 45日的規定」。簡單而言,如私隱專員拒絕進行或繼續進行一項由投訴引發的調查,他須於收到該項投訴後的45日內通知投訴人。
但實際上,在依從這45日的規定時,公署常常遇到很多的困難。一方面,投訴人有可能延遲提供必要的資料,例如聯絡資料、身份證明、同意披露身份或澄清投訴內容,這會阻礙專員的工作進度;另一方面,被投訴的資料使用者很多時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及時就公署的查詢作出回應。
其實,本地規管其他機構(例如申訴專員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相關條例及海外的私隱法例,都沒有訂明通知投訴人拒絕進行或繼續進行調查的時限。在帳委會報告中,帳委會表示雖然公署早於1998年已告知政府當局,在符合45日期限規定方面有實際困難,而政府亦同意修改「 45日的規定」,可惜政府卻一直未有具體落實修改,以致這個問題延續下去。
另一方面,公署長久以來在編制上,只有平均13名處理投訴個案的員工,去處理七百多萬人的城市中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投訴,人手短缺的情況的確十分嚴重。可幸的是,在帳委會的公開聆訊中,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即時承諾會透過提供新增資源,協助公署解決這個問題。
雖然增聘人手的程序不是一蹴而就,但是公署在改善「 45日的規定」的問題上是會繼續努力的。
最後,我多謝審計署及帳委會,他們在兩項報告裏都肯定專員在減少公署開支方面的努力,這是非常罕有地的好評,但我知道公署的同事不會掉以輕心,日後在執行法例下的職能時,會繼續以審慎、有效及負責任的態度,運用公帑。
吳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二零一零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