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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資料

指引資料

資料概覽第1號一九九七年五月

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常問問題

範本合約

有關人士/機構將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時,可以採用下文所列的範本合約,以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2)(f)條的規定。

適用的法律

有關方面可選用適用於資料移轉人(以下簡稱移轉人)及資料承轉人(以下簡稱承轉人)之間所簽訂合約的法律,所適用的法律必須在合約中明確述明。

範本合約的條款如下:

1. 移轉人的義務

移轉人向承轉人說明及保証個人資料是用合法的方式移轉給承轉人,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1. 該等個人資料是用符合條例中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方式收集;
  2. 已經按照條例中保障資料第2原則的規定,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該等資料的準確性;
  3. 資料的保留期間並沒有超過履行資料的使用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期間。
  4. 個人資料的移轉是條例中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准許的。

2. 承轉人的義務

承轉人說明及保証當使用資料時,本身會在各方面尊重移轉人在陳述書及保証書內述明的原則,並會禁止用任何不符合合約規定的方法處理或使用資料。雖然下文並未盡列承轉人須履行的一切義務,但為此目的,承轉人承諾會特別尊重下列各項義務:

  1. 承轉人只會將資料用於下列目的而非任何其他目的:[列出有關目的]
  2. 承轉人根據條例的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以確保所持有有關的資料有良好的保安措施。
  3. 資料的保留期間並沒有超過履行資料的使用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期間。
  4. 承轉人只可本身使用有關資料,而無論在免費或收費的情況下,均不得向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移轉或披露該等資料,除非根據承轉人所在地的法律,承轉人須履行該項義務,而有關義務亦必須加以述明。
  5. 接獲移轉人的有關指示後,承轉人須立即將資料修正、刪除及使之完整。承轉人承諾特別會對全部或部份資料加以修正、刪除或使之完整,假如根據條例的規定須採取該等措施。

承轉人承諾會採取條例所規定的方法,確保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他們的資料。

如承轉人拒絕讓資料當事人行使上述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權利,則移轉人須:

—根據本合約第5條條文及預見的後果,終止本合約;或

—根據本合約第4條條文,進行委任仲裁人的程序。

3. 責任及賠償

承轉人對移轉人所移轉的資料,在處理及使用方面須負上責任。

如承轉人違反本合約所列的義務,或是在執行合約時引致任何過失或疏忽的地方,則承轉人承諾向移轉人作出賠償。

4. 解決爭端

任何由本合約所引致或與本合約有關的爭端或歧見,均須轉介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並且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規則處理。

5. 終止合約

如承轉人執行合約時本(TM)不真誠的態度,或尤其是拒絕尊重仲裁人的裁決,則移轉人在不損害任何索取賠償及利益的情況下,保留用記錄派遞的掛號函件,或是任何其他相等的方法終止合約的權利。

終止合約時,承轉人須毀滅有關資料,並將情況通知移轉人。

如不尊重上列條文,則承轉人承諾向移轉人作出賠償,賠償數額為[須述明數額]元。

保障資料原則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