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概覽第1號一九九七年五月
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常問問題
範本合約
有關人士/機構將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時,可以採用下文所列的範本合約,以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2)(f)條的規定。
適用的法律
有關方面可選用適用於資料移轉人(以下簡稱移轉人)及資料承轉人(以下簡稱承轉人)之間所簽訂合約的法律,所適用的法律必須在合約中明確述明。
範本合約的條款如下:
1. 移轉人的義務
移轉人向承轉人說明及保証個人資料是用合法的方式移轉給承轉人,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2. 承轉人的義務
承轉人說明及保証當使用資料時,本身會在各方面尊重移轉人在陳述書及保証書內述明的原則,並會禁止用任何不符合合約規定的方法處理或使用資料。雖然下文並未盡列承轉人須履行的一切義務,但為此目的,承轉人承諾會特別尊重下列各項義務:
承轉人承諾會採取條例所規定的方法,確保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他們的資料。
如承轉人拒絕讓資料當事人行使上述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權利,則移轉人須:
—根據本合約第5條條文及預見的後果,終止本合約;或
—根據本合約第4條條文,進行委任仲裁人的程序。
3. 責任及賠償
承轉人對移轉人所移轉的資料,在處理及使用方面須負上責任。
如承轉人違反本合約所列的義務,或是在執行合約時引致任何過失或疏忽的地方,則承轉人承諾向移轉人作出賠償。
4. 解決爭端
任何由本合約所引致或與本合約有關的爭端或歧見,均須轉介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並且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規則處理。
5. 終止合約
如承轉人執行合約時本(TM)不真誠的態度,或尤其是拒絕尊重仲裁人的裁決,則移轉人在不損害任何索取賠償及利益的情況下,保留用記錄派遞的掛號函件,或是任何其他相等的方法終止合約的權利。
終止合約時,承轉人須毀滅有關資料,並將情況通知移轉人。
如不尊重上列條文,則承轉人承諾向移轉人作出賠償,賠償數額為[須述明數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