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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辭、簡報及專題文章

演講辭、簡報及專題文章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香港律師」的文章
「起底」可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2020年12月)

雖然「起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遺憾的是,現今有些人把個人資料用作武器,試圖傷害或威嚇政見不同的人,又或者使他們噤聲。

甚麼行為會構成「起底」?「起底」涉及從不同來源收集目標人物甚或是他們家屬的個人資料,然後在未經相關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互聯網、社交平台或其他公開平台披露那些個人資料。

在典型的「起底」個案,較常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

  • 相片
  • 香港身分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職業
  • 手提電話號碼
  • 地址(通常是住址)
  • 家屬姓名

從上述典型的網上「起底」個案中被披露的個人資料,不難預見為何有些受害人會接到恐嚇電話,或遭網上欺凌或被盜用身份。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姓名和其他個人資料更被用作借貸、網上購物或登記器官捐贈,對受害人甚至其家屬造成持續及嚴重的困擾或心理傷害。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自從2019年6月起一直致力打擊「起底」行為,處理共超過4,700多宗有關「起底」的投訴及經主動網上巡查所發現的個案。為了對付這種前所未見的「起底」現象,私隱公署曾200多次去信共18個涉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3,500多條「起底」連結。 私隱公署亦要求網上平台刊登警告字句,提醒網民「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第64條的罪行。

私隱公署竭力執法,已將1,400多宗個案交予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此外,我們亦已將45宗涉嫌違反法庭臨時禁制令的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同時,私隱公署透過宣傳教育工作,呼籲市民保護自己,避免任意地披露個人資料,以免遭人「起底」。

除了不道德,「起底」行為亦可以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尤其是「起底」可構成違反《私隱條例》第64(2) 條的罪行,該條文規定,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違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若有證據證明相關行為構成刑事恐嚇,或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起底」行為亦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此外,「起底」的受害人亦可以展開民事訴訟,向「起底」者索償。

「起底」屬惡行,若以為網絡世界無法可依,則大錯特錯。

為了打擊「起底」行為,私隱公署與其他執法部門和不同商會加強合作,在共同努力下已見成績,例如香港持 牌放債人 公會已經呼籲其會員加強對客戶的盡職審查和核實程序,以防止盜用身份的情況。私隱公署亦從衞生署得悉,該署已於有關器官捐贈登記的網站刊出警告,防止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進行器官捐贈登記。

我對於法庭於今年10月首次因觸犯《私隱條例》第64(2) 條作出的裁決表示歡迎。該案中的被告利用在電訊公司工作之便,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然後向某社交平台的群組提供資料作「起底」之用,導致受害人蒙受心理傷害,包括感到無助、脆弱及緊張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罪名成立,法庭亦就此項控罪判被告監禁18個月。

除了《私隱條例》第64(2) 條之外,高等法院已發出三個與「起底」有關的臨時禁制令([2019] HKCFI 2773(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1957號)、[2019] HKCFI 2809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2007號)及[2020] HKCFI 2785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20年第1847號))。在今年6月和10月,有兩宗案件的被告因違反法院的臨時禁制令,分別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儘管兩宗案件中的被告都被判處緩刑,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第二宗案件的判決書指出,「起底」對受害人的影響嚴重並持久,因此法庭應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表明文明社會不容忍這樣的行為。當解釋民事藐視法庭案判刑的一般原則時,法官亦清楚說明,視乎求情因素,就違反屬禁制性質的命令的藐視法庭行為,監禁是量刑的起點,也是主要的刑罰。違反禁制令的一般刑罰是監禁,刑期數以月計。

由以上判決清晰可見,違反法庭禁制令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我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