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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辭、簡報及專題文章

演講辭、簡報及專題文章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

認識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本文由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麥敬時撰寫

引言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條例的核心部分是六項保障資料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套獲國際認可的公平處理資料措施;而世界各地的個人資料私隱法例大多都包括有這些措施。本文介紹這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特別藉此協助新聞工作者了解這些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

保障資料原則中的公平處理資料措施的主要部分,是當個別人士提供他們的個人資料時,他們是為某一特別目的而提供有關資料的,而有關目的必須加以遵守。故此,保障資料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為使此規定發揮應有的作用,原則還規定在直接向個別人士收集其個人資料時,必須將收集資料的目的告知他們,以及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履行有關目的所需的實際期間。此外,保障資料原則亦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採取應有措施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以及在持有及傳送有關個人資料時採取適當保安措施。最後,保障資料原則亦訂明個別人士有權查閱及改正他們的個人資料。

主要訊息

保障資料原則所傳遞的主要訊息,是收集、使用、持有及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士須對有關資料特別敏感。個人資料不應只視為一種商品,或視之為你的生意工具。個別人士須在個人資料私隱權益方面得到尊重及保障。

新聞工作者關注條例所產生的影響

很少人會否認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的確是維護公平之本。不過,許多人都對條例施行後的影響表示關注。新聞工作者普遍關注到私隱可能會成為限制資料自由交流的借口。此外,他們亦關注到個人的查閱資料權利,以及根據條例成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掌管的監管機構,均可能干擾他們的新聞採訪活動。新聞工作者所表示的關注,足以反映出言論自由與保障私隱之間的緊張關係。一向以來,私隱權的意見是指有權免受他人干擾,但新聞工作者的主要任務,是要促使大家注意應有權知道的事。在制訂條例期間,有關方面早已密切注意到這兩種權利之間所存在的緊張關係,尤其是由劉慧卿議員出任主席的立法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此更倍加關注。該委員會在條例制訂之前負責條例的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