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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香港律師」的文章
「起底」新條文生效一年的回顧(2023年1月)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自2021年10月起實施,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新增了「起底」條文。時近《修訂條例》生效一周年,一名「起底」人士於2022年10月6日被法庭裁定7項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名成立。該名「起底」人士與其前女友短暫交往後,未經女方的同意在四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了女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和辦公室電話號碼、僱主名稱和職位。該名「起底」人士於同年12月15日被判處監禁8個月。這是自「起底」新條文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以來,首次涉及「起底」罪行的判刑。

然而,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隨著社交媒體的使用快速普及,社交媒體平台已成為「起底」罪行的溫牀。如高浩文法官所指,「起底」行為「已在社會上引起事端,危及公眾的生命、安全、健康、財產,或舒適的生活。」鑒於「起底」行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為打擊相關行為,一直不遺餘力地提高公眾對「起底」的認識,並針對「起底」罪行採取執法行動。本文撰寫之時正值「起底」新條文生效了一年多之際,我希望藉本文扼要介紹《修訂條例》的重點,並回顧私隱公署在過去一年的執法工作。

兩級制罪行

《修訂條例》引入了兩級制的「起底」罪行:

  • 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任何人如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 第二級罪行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同時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實際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新增的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

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常被批評為「無牙老虎」。不過在《修訂條例》下,私隱專員獲賦權對與「起底」有關的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私隱公署為此成立了新的刑事調查部,該部門由香港警隊前成員和調配自私隱公署其他部門的人員組成,而私隱公署的投訴部及法律部亦會支援新部門的調查工作。當中,《修訂條例》新賦予私隱專員的刑事調查權力包括: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任何人提供材料及協助、向法庭申請手令以搜查處所及查閱電子器材、在申請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緊急情況下查閱電子器材,以及截停、搜查和拘捕有關人士。

視乎案件的嚴重性,私隱專員可以自己名義在裁判法院就簡易程序的罪行提出檢控。至於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或涉及其他刑事罪行的個案,則會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和考慮提出檢控。

以上新賦予私隱專員的權力,令私隱公署能夠在處理「起底」案件時進行刑事調查、收集證據,以及提出檢控。經簡化的流程有效地提升私隱公署打擊「起底」行為的執法效率。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便是前文所述首宗因違反「起底」條文被定罪的案件,案中「起底」人士於2022年10月被定罪,相距他於同年6月被捕的日子不足四個月。

自《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生效起,截至2022年11月30日,私隱公署共接獲740宗涉及「起底」罪行的投訴,並就109宗個案展開了刑事調查。私隱公署在2021年12月13日首次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就涉嫌干犯「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起底」罪行進行拘捕行動。截至2022年11月30日,私隱公署共拘捕了10名涉嫌干犯「起底」罪行的人士。此外,警方亦拘捕了5名人士(其中一人是在私隱公署與警方的聯合行動中被捕),涉嫌干犯《條例》第64(3C)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的「起底」罪行。

在上述的拘捕行動中,其中3宗案件的被捕人士已被落案起訴。正如前文所述,首名被定罪的人士已於2022年12月被判刑。而另一宗案件的被告亦已於同月被定罪,法院將該案押後至2023年1月判刑,以待索取相關報告。

停止披露通知

除了通過刑事調查和檢控行動將「起底」人士繩之於法外,及時移除「起底」信息同樣重要,以防被「起底」的人士蒙受進一步傷害。就此,《修訂條例》亦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涉及「起底」的訊息。

由於互聯網沒有地域限制,因此「起底」新條文引入了域外管轄權,不論披露資料的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私隱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停止披露通知除可向本港人士(包括於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送達,就電子訊息而言,亦可向有能力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非港人服務提供者(包括社交媒體平台海外營運商)送達。

自《修訂條例》生效以來,截至2022年11月30日,私隱公署已向24個網上平台發出1,400多份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關平台移除16,500多項「起底」信息。儘管大部分停止披露通知都是向網上平台海外的營運商發出,但遵從通知的比率仍超過90%。

宣傳、推廣和公眾教育

俗語說:「預防勝於治療。」為了防範「起底」罪行於未然,私隱公署的重點工作亦包括透過宣傳、推廣和教育促進公眾認識和遵守《修訂條例》。為此,私隱公署於2021年10月發布了《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執行指引》,就「起底」罪行的涵蓋範圍以及專員在《修訂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向公眾提供指引。

此外,私隱公署亦展開了一系列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播放短片、電視宣傳片和電台廣播、派發宣傳單張和海報,以及推出「『起底』罪行」的專題網頁。截至2022年11月30日,私隱公署也舉辦了29場關於「起底」新條文的網上講座,共吸引了逾3,800人參加。

對外合作

對外方面,私隱公署與本地其他監管部門攜手合作以增強執法力度。私隱公署分別與警方及律政司簽署諒解備忘錄,以促進在刑事調查和檢控方面的合作。此外,有鑑於《修訂條例》新賦予的法定權力,尤其是藉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境外人士移除「起底」信息的權力,我亦致力促進私隱公署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資料保障機構的合作。自2021年10月開始,私隱公署擔任環球私隱議會 (Global Privacy Assembly) 國際執法合作小組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Working Group) 聯席主席,冀在國際執法行動和訂定優次時發揮更具策略性的角色,並促進私隱公署與其他資料保障機構的合作。

結語

回顧過去一年,《修訂條例》中打擊「起底」的新條文已見成效。打擊「起底」有助維護香港文明社會的價值及彰顯香港的法治精神。我可以自豪地重申,新條文的實施既沒有影響本地正常和合法的商業活動,也沒有損害香港市民所享有的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