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香港律師」的文章
私隱權及投票權(2020年8月)

在私隱權及投票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對於維護選舉制度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選舉必須以透明、莊嚴和誠實的方式進行,嚴格按照既定的法定選舉機制選出能夠適當反映大多數選民選擇的代表,這是舉世公認的做法。這些特質應同樣適用於各種規模的法定選舉,例如即將於2020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公共登記册上的個人資料

過去,我們曾接獲有關懷疑未經授權使用從公共登記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查詢和投訴。回溯至2015年7月,本署曾就政府備存的10份常用公共登記册進行調查,發現為免使該等登記册可能被濫用(否則將構成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原則的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或第6A部﹝直接促銷的刑事罪行﹞)而提供的保障,無論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還是以行政措施方式,均是普遍不足。

事實上,保存公共登記册並將其提供給公衆查閱是有其可望達至的合法利益。我相信法律界人士都很清楚,舉例來說,他們備有「法律界名錄」,並讓公衆人士在香港律師會(律師會)的官方網站內查閱,其目的是方便市民與法律界人士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册的律師、外地律師及律師行。香港律師會網站內把「法律界名錄」展示的部分已妥爲插入紅色的警告字眼,述明可能導致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包括直接促銷的罪行,即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不得將「法律界名錄」所載的個人資料用作與其所述無關的用途。

選民登記册可供查閱的有關考量

關於公衆查閱選民登記册,上訴法庭於2020年5月21日(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及另一人訴選舉管理委員會、總選舉事務主任及選舉登記主任 [2020] HKCA 352﹝應 [2020] HKCFI 554的上訴﹞,CACV 73/2020,2020年5月21日)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內容除其他外,涉及公衆查閱載有登記選民姓名及主要住址(「連結資料」)的正式選民登記册的法定要求是否合憲。

儘管上訴法庭承認根據香港法例第541F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38(1)條的規定,須向每名候選人提供正式選民登記冊中與候選人獲提名參選的選區有關的部分;但也裁定,香港法例第541A章《選舉管理管上訴法庭承認根據香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20(3)條容許公眾人士絕對不受限制地查閱正式選民登記冊,與確保選舉具透明度的目的並不相稱。

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內顯示選民的「連結資料」,是關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第8條之下的第十四條(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款的內容相同)所保障的個人權利、保障已登記選民的私隱權、家庭權及居所權,以及《基本法》第26條所賦予的投票權。在這方面,上訴法庭同意,要求公開展示一些選民(特別是那些認定為被跟蹤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選民)的「連結資料」,會令他們有合理理由擔心有關的法律和行政保障措施不能為他們提供足夠的保障。因此,在私隱權和投票權與現行選舉制度為達致透明選舉的目的而採取的措施之間取得相稱的平衡至為重要。

上訴法庭考慮到較早前生效的臨時禁制令「限制公布選民登記册或提供資料摘要,使公衆能夠將選民的姓名與其各自的主要住址聯繫起來」(出處同上,第113節),認為只應允許(一)新聞界的成員,以及(二)各政黨的成員檢閱正式選民登記册,以防止「別有用心」的人獲取目標選民(而不是針對一大群人進行「起底」)的「連結資料」-這種有限酌情權正是裁定上訴得直時所希望達至的情況。

最切合本地需要的選舉政策及制度

上訴法庭採取了非常明智和切實可行的方法,指定可查閱正式選民登記册的特定類別的資料使用者,以維持確保透明選舉之目的,而不會嚴重地干擾憲法及法例上所賦予的私隱權。這與本署所提倡的最佳行事方式大同小異,即鼓勵資料使用者採取最少侵犯私隱的措施,以達致同樣之目的。

雖然上訴法庭表示它不能放棄其作為「法律的最終守護者」的職能,但與此同時亦强調法庭的職能不是制定選舉政策或設計特定的選舉制度(出處同上,第95-96節)。有見及此,選舉管理委員會已於2020年6月18日發出適用於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及其後的立法會補選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本署亦藉此機會發出經修訂的《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當中載有更新的實際個案研究,務求向持份者提供最新的指引及最佳行事方式,從而促進有關方面制定具透明度、相稱性及可解釋性的選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