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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香港律師」的文章
個人資料的武器化及社交媒體的職責 (2020年1月)

最近,動盪不安的社會局面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一個挑戰是「起底」。「起底」涉及以騷擾或恐嚇為目的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披露,從而對受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心理或身體傷害,和/或損害或可能損害其財產。在過去的幾個月中,社會和政治衝突曾一度加劇,「起底」行為急劇上升至令人震驚的水平。被「起底」的受害人來自各行各業,包括政府官員、公眾人物、警察、教師及學生。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下,「起底」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第64(2)條(即如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此外,「起底」和網絡欺凌行為也可能涉及其他罪行,例如刑事恐嚇罪。

「起底」不僅傷害了被「起底」的人士,更是個人資料被武器化的典型例子,倘若「起底」行為不被抑制,可能會破壞我們完好的社會結構。正如上訴法院法官在香港警務處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訴選舉事務委員會及其他人士 [2019] HKCA 1197 中所言:「若「起底」行為不被遏止,因而引發的失信、恐懼及仇恨將會如烈火般吞噬公眾對法律及社會秩序的信心,最後令我們的社會瓦解。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一直在抑制香港的「起底」案件方面進行著艱苦的鬥爭。且不說《私隱條例》賦予私隱專員的權力有限,社交媒體平台的廣泛使用加速了「起底」案件的盛行。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社交媒體為「起底」者提供了傳播「起底」帖子的便利平台。在許多個案中,平台僅根據自身的意願删除帖子,但並不願意提供關於「起底」者的信息。私隱專員在執法時亦遇到兩個主要困難。第一,許多網上平台在海外註冊,因此,它們不被《私隱條例》涵蓋。第二,社交媒體平臺不需用戶以真實姓名註冊帳戶,這意味著可匿名執行「起底」,並且無法找到違法者(「起底」者)的身份。

高等法院最近在 律政司司長訴非法或故意實施索償背書第 1(a) 及 (b)段禁止的任何行為的人 [2019] HKCFI 2809 一案中,頒發臨時禁制令,以防止濫用互聯網平台故意傳播信息,以鼓勵使用或威脅使用旨在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或財産損害的暴力。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於2019年11月15日 頒下判詞中陳述,大量證據顯示社交媒體平台在加劇暴力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討論社交媒體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時,高浩文法官還引用了終審法院於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訴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2013) 16 HKCFAR 366 中的附帶意見,指出「平臺供應商必須真誠地接受並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護眾人的權利及聲譽免受論壇上公布的帖子非法損害……儘管不能期望互聯網媒介監督或篩選其主理的多人之間的討論,但要求其在收到投訴或以其他方式注意到違法帖子後删除相關帖子應屬適當。

隨著社交媒體使用的普及,仇恨言論及其他社會不良信息的迅速傳播已成爲全球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就此制定了不同的監管制度。

新西蘭的《2015有害數碼通訊法》(註:非官方譯名)將發布包含他人個人資料的侵犯性信息,並意圖傷害受害人的行為定為罪行。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頒令被告或社交媒體平台刪除傷害性的材料並披露帖文作者的身份。違反法院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新加坡於2019年4月向議會提出了修訂《防止騷擾法》的法案,提議將「起底」及網絡欺凌納入刑事罪行,可處罰款和/或監禁。修訂法案亦建議設立新的「防止騷擾法庭」,以向受害人提供濟助,受害人可申請保護令,以阻止「起底」者或任何第三方發布違法通訊。

在資料私隱國際舞台上,大約120個資料保護機構在第41屆國際資料保障及私隱專員會議(現已更名爲環球私隱議會)上通過了一項有關社交媒體和網上暴力極端主義內容的決議。因應社交媒體越來越無孔不入,該決議呼籲社交媒體供應商保護其服務免遭濫用,並在不違背言論自由的情况下,阻止暴力極端主義內容的傳播。並且需建立資料保障機構跨境合作體系,以及時删除此等暴力內容,並透過發展雙邊或多邊互助機制,以提升調查違法行爲(如「起底」)和就違法行為執行法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