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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私隱專員接受《大公報》專訪

鍾麗玲:尊重私隱 共建和諧社會
「起底」刑事化一周年 樂見個案趨減


「起底」刑事化剛滿一周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簡稱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表示,自從修訂條例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簡稱私隱公署)透過針對「起底」行為進行調查、起訴,並向大眾開展宣傳教育,近期「起底」個案已呈減少趨勢,對此感到高興。

事實上,涉及「起底」的案件不止源於政見不同引發,還有涉及感情及金錢糾紛等各方面,刑事化對打擊「起底」罪行立竿見影。鍾麗玲呼籲,社會大眾應一同打擊非法「起底」,尊重他人和他人的私隱,共建和諧社會。

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生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條文,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並賦予私隱專員多項調查及執法權力。

「起底」刑事化一周年以來,私隱專員公署就73宗個案展開了刑事調查,並就其中7宗作出拘捕行動。鍾麗玲說,一年前進行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市民的個人資料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修訂前條例只規管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但有關條文在打擊網絡「起底」行為時卻遇上困難,有關個案通常難以界定「使用者」,令苦主求助無門。修訂後的法例,規管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只要有苦主表示被人「起底」,公署便可介入。

鍾麗玲續說,在過去的一年裏,公署向23個平台發出了1252份停止披露通知,涉及超過13400條「起底」訊息,而13400條「起底」訊息中,大概九成已被移除。對身處海外而又沒有及時移除訊息的平台,公署亦會聯絡當地執法機構跟進。

「打擊網絡「起底」需耗大量人力物力,有時候平台移除相關訊息,但一些網友仍會再次披露。」

根據公署年度報告數據,公署在2019、2020和2021年,處理涉及「起底」的個案分別為4208、1198和842宗。鍾麗玲認為,數據顯示「起底」個案呈下降趨勢,原因是社會整體氣氛好轉,而且「起底」刑事化後公署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檢控和宣傳教育工作。她形容,社會整體氣氛好轉,體現在因政見不同的「起底」行為減少。2019年的時候,多數個案涉及用「起底」的方法去打擊不同政見的人,現在則多數是因情感或金錢糾紛而用「起底」進行報復的個案。

鍾麗玲呼籲市民應用合法手段解決糾紛,不過她又感嘆,打擊網絡「起底」需耗大量人力物力,「有時候即使向平台發出了停止披露通知書,平台也依足通知書移除相關訊息,但一些網友仍會再次披露,變成要周而復始地打擊同樣的『起底』行為。」

2021年修改打擊「起底」的法律條文時,成員包括Facebook、Twitter和Google等大型美國科網公司的亞洲互聯網聯盟曾表達關注。當時《華爾街日報》甚至渲染說,假如特區政府修改法例,大型科網公司有可能撤出香港、停止服務,引來當事人亞洲互聯網聯盟澄清,並直斥該報道不準確、斷章取義。

「修訂條例的目的是針對「起底」訊息,完全不影響合法和正常的商業活動。」

鍾麗玲強調,修訂條例的目的是針對「起底」訊息,而修訂條例也對「起底」訊息進行了具體和清晰的定義,完全不影響合法和正常的商業活動。她說,基本上企業對打擊「起底」的法例都非常配合,一方面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打擊「起底」的法例,另一方面,大型平台的使用條款也多數列明對「起底」訊息零容忍。

私隱公署將持續打擊「起底」行為,守護市民的個人資料。「香港市民都很重視自己的私隱,但在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之餘,也應該尊重其他人和尊重其他人的私隱。」鍾麗玲說,「這是香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


釋除疑慮/重申「安心出行」不違私隱條例

以抗疫工作為例,鍾麗玲說,去年2月公署就「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澄清,「防疫抗疫加入一些類似『安心出行』的追蹤措施,其實在全球來說都很常見」。公署的及時澄清,得到了廣大市民認同。

有些意見以保障私隱為由,反對資料跨境轉移,鍾麗玲對此並不認同。她說,「香港要融入大灣區發展,聯繫國家與世界各地,確保資料在流通時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是讓市民安心,另一方面亦是讓資訊的自由流通幫助經濟更蓬勃的發展」。對於資料跨境轉移,公署會從專業和技術的角度提供意見,除了面向公眾舉辦講座說明內地、歐盟等地的個人資料法規,公署也為企業提供標準合約條款,方便中小企進行跨境資料轉移時符合有關條例的規定。


各種「起底」動機 

案例一 涉及政見不同

23歲任職保安男子,2022年3月被發現在網上社交媒體平台,披露數名警務人員、超過70名立法會議員和家人的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住址,以及辦公室地址等。該男子之後被發現亦曾在2021年7月,於同一平台發布煽惑性言論,提及要向選舉主任投擲汽油彈。

案例二 涉及情感糾紛

27歲男子與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該男子於2021年10月,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被告亦在當中三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賬戶,相關訊息指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事主,意圖交友。

案例三 涉及金錢糾紛

被捕人曾受聘於受害人經營的公司十多年,除僱傭關係外,被捕人與受害人之間另有商業合夥。2021年9月左右,被捕人與受害人因金錢糾紛而終止合夥,被捕人亦自此離開該公司。自2022年7月起,有人多次在該公司所處大廈的外牆及周邊張貼街招,披露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受害人的中文姓名、照片、該公司的名稱,以及該公司的地址及電話號碼,並作出針對受害人的指控。


私隱公署小檔案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監察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實施及符規情況。公署的四個使命分別是:
  1. 透過宣傳和教育,推廣保障及尊重個人資料私隱;
  2. 透過提供指引和最佳行事常規,促進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個人資料;
  3. 透過有效執法,監察及監管循規情況;
  4. 透過持續檢視和優化,並參考全球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標準,維持監管機制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