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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接受《星島日報》訪問
私隱署設新組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不排除增聘紀律部隊出身人士
打擊起底的《二○二一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二讀,在大部分建制議員支持下料最快八月三讀通過。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公署計畫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安排員工接受刑事調查及蒐證及檢控培訓,有需要會增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她指,以往公署收到投訴後要轉介給警方跟進,未能快速替受害人移除「起底」資料,情況不理想,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執法。
鍾麗玲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公署正申請增撥資源,計畫在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人數未確定。預計部分組員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會再公開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人。她說,現時已開始着手加強內部培訓,安排現職員工下月到警察訓練學院進行為期一周的全職訓練,學習刑事調查及蒐證;法律組員工亦會參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培訓課程。
呼籲致電滋擾明顯屬意圖
新例下當局建議引入兩級制罪行,第一級罪行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控方須舉證有人「意圖」或「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鍾麗玲引例解釋,若有人公開呼籲大眾致電某人,令其收到過百個來電滋擾,則明顯屬有「意圖」。「罔顧」則可能涵蓋「轉載」行為,「例如有訊息寫『麻包袋接放學』,你明知具威脅意思但仍然轉載,則可能構成第一級罪行。」
新例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鍾表示過往公署收到投訴後,如看到個案涉違反刑事條例則轉介給警方跟進,認為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又指公署被賦予的權力和警方原有調查權大致相同,日後如要作出拘捕則可能須與警方聯合行動。
入屋蒐證須取得法庭手令
有質疑指私隱專員可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公權力過大。鍾表示,在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須符合三條件,包括合理懷疑有人正在或即將犯罪;證據材料儲存於某電子器材內;及申請手令會造成截取行動延擱。「起底罪行多涉及電子訊息,如非第一時間看到手機內有無證據,很多時疑犯都可刪除訊息毀滅證據。」因此有必要獲授權及時截取疑犯器材。她補充,檢取或解密手機等進一步行動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後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員入屋蒐證必須經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無手令入屋。
舉證「心理傷害」門檻高
草案中「指明傷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體或心理傷害,有聲音對「心理傷害」定義成疑,鍾麗玲解釋,按過去執法經驗,舉證「心理傷害」,控方須援引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報告,門檻相當高,「心理傷害是一個精神狀態,不是一兩天睡不着就當是心理傷害。」
她指根據草案,專員須向有能力就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送達停止披露通知書;相關行動一般是針對機構,法律責任在機構而非員工個人。很多時國際科技企業的香港分公司只負責推廣宣傳工作,無能力營運平台的內容,公署會向其總公司發移除通知。若海外總公司不理會公署要求有何後果,她指公署可聯絡海外的資料保障機構或域名登記公司,又說相信條例通過後海外平台會更加合作,因為相關機構大部有政策要移除平台在當地違法的內容。
披露罪行可免責感情糾紛易中招
根據《私隱條例》修例草案,若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只要有意圖或罔顧是否導致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呼籲市民日後若想在網上上載他人資料須慎重考慮。她特別指出,見到涉及感情糾紛個案中,有人在網上公開舊情人的私密照片,甚至加上侮辱字句,行為可能觸犯新例。她提醒作披露前應思考行動會否導致他人受到滋擾、身敗名裂、情緒困擾或引來網上欺凌,促市民勿以身試法。
過去不時有網民為舉報有人涉嫌虐待動物、虐兒、家暴的行徑而拍攝他人家居範圍及網上公開當事人資料住址,這些仗義之舉會否招來刑責?鍾麗玲表示,《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列出可援引的免責辯護,其中一種豁免情況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
公開情人私密照或違新例
當局今次修例拒絕應新聞業要求給予傳媒絕對豁免,認為不符合言論自由和保障私隱的合理平衡。鍾麗玲強調,正常合法的新聞活動不屬於「起底」範圍,今次修例絕不影響新聞、言論或資訊自由。她指根據《私隱條例》,若所涉行為屬「新聞活動」,作出該項披露的人合理理由相信其發表及播放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則可獲豁免;而且舉證「起底」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令當事人蒙受「指明傷害」,正常媒體作符合公眾利益的披露和「起底」是兩回事。被問到令某人名譽受損會否屬「指明傷害」,鍾指要視個別情況而定,「若純粹名譽受損,條例中沒有這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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