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私隱專員接受《明報》訪問
起底刑事化「通過即生效」
專員:或聘退休執法人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本報專訪表示,預計針對「起底」的《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將即時生效,對於外界質疑過往只有針對警員「起底」的案件會被起訴,有執法不公之嫌,她說以往由警方和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修例後檢控門檻降低,並由私隱專員負責,檢控效率可更高。
針對「起底」行為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早前在立法會通過首讀,有關的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下周五(8月6日)舉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本報訪問表示,新例生效後有需要時會增聘人手,包括退休執法人員,而日後拘捕行動或與警方聯合行動。她預期,新例本立法年度通過後可即時生效,提醒市民日後若轉發涉及「起底」的個人資料,都有可能跌入「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的犯罪元素。
日後拘捕或與警方聯合行動
根據條例草案,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4項指明傷害包括對當事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當事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當事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當事人的財產受損。經簡易程序審訊及定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致當事人及家人受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稱轉發起底信息已跌入「罔顧」犯罪元素
鍾麗玲表示,犯罪元素主要是當事人不同意、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資料當事人受指明傷害,她稱,轉發有「起底」內容的信息,甚至有造成滋擾的信息如「用麻包袋接放學」等,轉發有關信息或已跌入「罔顧」的犯罪元素。
對於條文提及的「心理傷害」被指空泛,鍾麗玲稱,現行條例也有相同犯罪元素。她說,根據過去兩年案例,要證明受害人受心理傷害的門檻不低,包括控方需提供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
新例條文設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被「起底」者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可向相關電子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內容,甚至「封網」。鍾形容封網是最後手段,稱法律應涵蓋所有情况,強調執法時是否運用會經慎重考慮;至於平台如何「解封」,她表示要視乎個別情况。她預計日後要求海外電子平台移除起底信息具法例依據,平台「合作率」應可接近百分百,認為要封網的可能很低。
私隱專員在修例後有調查及檢控權力,鍾麗玲表示,將成立專責「起底」相關罪行的核心小組,主要是現時處理起底投訴的員工,有需要會增聘人手。她又稱,公署至今有30至40人已接受相關培訓,警方下月亦會為公署的員工提供刑事調查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