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一名男子因維修工程糾紛涉嫌「起底」客戶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4月7日

一名男子因維修工程糾紛涉嫌「起底」客戶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61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是一間工程公司的負責人。於2024年12月,事主就她的一項家居檢驗及維修工程向有關工程公司查詢,及後被捕人士透過電話回覆接受事主的出價。然而,被捕人士於同日前往事主的居所視察後提高了相關報價,兩人因而發生激烈爭執,期間被捕人士拍攝了事主的容貌。

不久後,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公開及一個私人群組先後發布了兩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照片、完整住址,以及其同音中文姓氏。事主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消費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