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3月24日
一名男子因友人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港島區拘捕一名73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因商業來往相識,而事主自2022年起與另一名商業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各自興訟要求對方賠償。2025年1月,事主的妻子於即時通訊軟件收到訊息,表示會將事件升級及會公開展示橫額。不久後,事主妻子目睹有人於事主及其妻子居住的屋苑範圍內展示一張載有事主個人資料及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的橫額。事件中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住址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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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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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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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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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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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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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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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