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2月24日
43歲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43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前友人的同意下披露她及女兒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事主於2021年開始交往,其後於2022年分手。分手後,被捕人士繼續聯絡事主,及至 2024年兩人發生金錢糾紛,被捕人士指稱事主欠債不還。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上旬,有人先後三次在事主女兒就讀小學的外牆及其附近的燈柱及屋苑範圍張貼多張載有事主及其女兒個人資料的單張,指稱事主欠債不還。其後於2025年1月中旬,事主從即時通訊軟件收到數張相片,相片中載有一名人士穿著一件印有上述單張內容的上衣乘搭港鐵,並到事主居所附近的食肆用餐。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及照片,以及事主女兒的中文姓名、就讀的小學名稱及班級。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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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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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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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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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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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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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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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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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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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