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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兩名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4年9月26日

兩名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分別在九龍及新界區拘捕一名37歲中國籍男子(首名被捕人士)及一名47歲中國籍男子。兩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曾委託首名被捕人士進行裝修工程,但工程完成後事主沒有按當初議定的金額向被捕人士付款。此後,有人於20243月至5月期間,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兩個公開群組先後發布了三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別名、香港身份證號碼、手提電話號碼、住址、照片,以及過往和現在的職業。
 
兩名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