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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50歲女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4年9月2日

50歲女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0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兩名事主是夫婦,而20212022年間女事主與被捕人士曾有商業上的合作。其後女事主決定退出上述商業合作,並與被捕人士就攤分利潤事宜發生爭拗。
 
202311月,有人先後在兩名事主所居住的樓層電梯大堂及女事主工作地點大廈其中一個樓層張貼載有女事主個人資料的單張,並要求女事主就聲稱的欠債還款。及至20247月,再有人於女事主工作地點附近張貼多張類似的單張,該單張載有兩名事主個人資料、指控女事主詐騙及要求兩人就聲稱的欠債還款。
 
女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住址、她在某組織擔任的職位及其照片。男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曾擔任的職業及工作地點,以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男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性別及其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