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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消費者委員會就搬屋公司的調查報告

日期: 2024年7月15日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消費者委員會就搬屋公司的調查報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留意到,消費者委員會就搬屋公司的服務發表調查報告,當中提及有10間搬屋公司沒有制定私隱政策,及有一間公司表示用於報價的相片及影片的保存期限最長為10年。私隱專員公署已立即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包括會主動聯絡相關公司跟進事件。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和使用目的。在個人資料保留期間方面,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收集資料的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