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6月13日
31歲女子因私人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31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是一名專業人士,她的個人資料載於相關的專業人士名冊,而事主的丈夫從事零售業務。被捕人士自2019年起是事主丈夫店舖的常客,因而亦認識事主。事主丈夫與被捕人士於2023年因事產生爭拗,其後斷絕聯絡。2024年3月,有人在一個即時通訊軟件的通訊群組中發布了一些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對事主夫婦作出負面的評論,並附上一張相關專業人士名冊所載的事主登記資料的截圖。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專業資格註冊編號、專業資格註冊日期、曾就讀大學的名稱、畢業年份、現時職系及職位。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